9月5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方式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购置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2.5万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辆。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 3.15万元/辆。3.纯电动客车。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
一次性充电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购车环节)补贴: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市财政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