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中国能源研究会分布式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中美能源专家对话召开,来自美国的公共事业监管委员会(NARUC)专家访问团介绍了美国五个州的公用事业监管和能源市场。我们总结了其中6个要点。
1美国的中央与州级的监管权力如何划分?
总的来说,美国的划分方式是按照输电电压的高低,美国联邦管理委员会(FERC)对100千伏以上的州际输电系统监管;各州的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监管100千伏及以下的低压输电系统。在电力可靠性方面,联邦政府会管的更多。另外,一些州还有垂直垄断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这些州,州政府相对于联邦政府的监管权力会更高。
2地方管网该怎么监管?
在中国,地方的很多管网公司是地方政府投资和监管的,地方政府成了“运动员兼裁判员”。蒙大拿州公用事业管理委员会委员Travis Kavulla指出,在美国,监管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监管机构的强大和独立,否则监管是没有意义的。另外,监管遵循的原则有二:非歧视性地接入输配电网,以及账目透明。监管的目标之一是降低投资成本,所以公用事业委员会的一个职能就是监控与限制政府官员的投资行为,确保投资的经济性。
3如何让被监管方公开信息?
监管方通常难以获得被监管方的信息,监管方应该怎么做呢?美国的监管方式是将举证责任留给被监管的公司。监管者的假设是,被监管者提供的任何服务价格应该是0。企业如果想要定更高的价格,必须证明其资本运作和使用方式是合理的。美国建立了一个统一的账目系统,公用事业单位必须录入自己的各项花费,也只有录入系统的账目信息才能作为证明材料。被监管者如果不公开信息,就没有要价的能力。
4什么是区域输电组织(RTO)?
独立系统运营商(ISO)通常是州范围内负责协调、控制和监控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RTO是ISO的“升级版”,由FERC管理。RTO管理的地理范围更大,负责电力的州际输送,其电力传输、电网的可靠性职责更为明确。RTO是一个市场中立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卖电给配电公司,但不能卖电给终端用户。RTO不拥有任何实物资产,不干预电厂和配电公司的投资,RTO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得到FERC批准。
在输配电体系方面,中美两国差别很大。最近,我国的输配电改革颇有“磨刀霍霍向猪羊”的气势,但输配电网的监管体系建立以及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是否与输配电的放开速度相配合呢?
5应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会带来的问题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弃风弃光的问题,而美国一些州面临的是风电、光电全部上网带来的难题,被称为“鸭子曲线”。
当所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都能够上网,而电力需求并没有减少时,电力生产就会过剩,就形成了鸭子的大肚腩。到晚上,用户电力需求快速上升,而电力供应尤其是太阳能发电乏力,又可能引起电力供给不足。在加州以及新墨西哥州都已经存在这一问题,ISO们主要从电源灵活性、抽水蓄能电站、移峰填谷等方面应对,当然最糟糕的是又回到弃风弃光。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比例越来越大,鸭子的肚腩可能会增大,可再生能源的会给电力系统的运营带来不少考验。
6可再生能源配额(RPS)与碳配额交易体系可否连接?
在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由各个州自己立法确定,一般由各个州的公共事业委员会进行监管,各州定的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至今共有近30个州颁布法律保障实施。
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指标的达成,企业可以通过可再生能源证书(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体系实现合规,新墨西哥州公用事业管理委员会委员Sandy Jones指出,这一体系已经与碳配额交易制度结合起来,碳配额也可以用于其他类型的市场交易,这为企业达标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和较低的合规成本。
2015年3月,我国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制定了2020年各省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要求到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这一目标可借助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来实现。然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并没有法律基础。2017年,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将在全国启动,未来这两个制度将如何联系,值得期待。
总的来说,在监管方面,权力划分需要明确,企业信息需要公开透明;关于不同能源技术选择还是成本说了算。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以及电改加速,电力改革和能源革命带来的问题将会凸显。
当我们讨论中美能源市场的差异时,我们讨论的不仅仅是市场结构和主体,落脚点在于推动电改的实际和利益机制的差异,这是我们思考如何借鉴美国经验以及借鉴多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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