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也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
环境保护中的排污费,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该项制度从1979年年底开始实行。虽然,排污费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发挥了不少作用,但是,由于是地方性费项目且各地收费标准不一,也导致了实行多年的排污费收取制度引来社会人士的普遍质疑。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表示,环境保护税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收,而是为了建立一个机制,鼓励企业少排放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开征环保税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方面,减少环境污染,对污染较大的企业可以加大成本,使企业积极治理污染,加大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在减少污染的同时,还会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使政府有更多资金用于治理环境。
从这种意义上说,环保税是个“技术税”,排污费以前是环保部门征收,现在改为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需要两个部门协作。显而易见,两部门间需要有完善的制度约束与配合、监督,这也是征收环保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税收法定背景下,环保税法的审议具有标志性意义,能为其他税法的制定提供范本,如何确保环保税法落到实处,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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