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属于事后救济措施,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只有树立清洁生产的概念,从源头治理,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既是我国贯彻落实《巴黎协议》承诺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是我国费改税的必要之举。
环境保护税法既是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依据。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对建立国家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减轻企业的负担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征收环境保护税不是目的,目的是要督促企业从事环保经营活动。如果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没有把好关口,而只是希望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那么,就是典型的缘木求鱼。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不能指望通过增加企业经营成本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更不能指望通过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必须依靠科技创新,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具有环保性质的原材料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科技创新应当成为环境保护的第一原则。只有在科技创新基础之上,才能不断发明环保材料,从而实现环保生产;只有在科技创新前提之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让更多资本进入环境保护领域,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补救措施,不能指望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增加财政收入,当然也不能指望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假如地方政府“放水养鱼”,在环境评价和项目评估环节允许污染企业开工生产,那么,虽然可以增加环境保护税,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因为环境污染已经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之所以采取不增加税收负担的方式,解决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过渡的问题,就是已经看到了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假如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默许地方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那么,最终会导致环境污染现象更加严重。
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必须多管齐下。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社会公益诉讼制度,授权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环境污染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仅规定受损害企业和个人可以提起诉讼,而且规定政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造成海洋污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说明,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不能增加企业或者个人的税收负担。环境保护税属于事后救济措施,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只有树立清洁生产的概念,从源头治理,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环境保护税法中增加有关科技创新的内容,鼓励企业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如果企业投入资金从事科技创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或者减少污染物排放,那么,可以适当抵扣环境保护税,税收征管机关可以减免税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让更多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实现清洁生产,另一方面也可以真正从源头做起,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
总而言之,不要把环境保护希望寄托在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上,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依靠科技创新减少环境污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从整体上说是可行的,只要增加有关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容,就一定能引导企业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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