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其中,草案拟将现行的污染物排污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制度。
此次草案的公布引发广泛讨论,包括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的排放实行免税是否合理,税额标准高于原有的排污费是否将加大企业负担以及为何没有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等。
作为对原排污费的“费改税”延伸,草案究竟意义几何?是否换汤不换药?一切似乎还没有明确答案。
端掉地方保护主义
虽然我国已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但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能真正做到按条例办事的并不多,很多都是依赖征收排污费增收。
为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未来一旦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税款,且环保部门配合,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排污费制度带来的执法刚性不足等诸多隐患。
“这是因为一旦改为税收体制,地方政府就不能随便‘拍脑袋’,想减免就减免,想增收就增收。”常纪文认为,这将从侧面对我国节能减排任务产生有利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洪岩也认为,“费改税”可实现两个具体功能:一是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执法乱象,从此变成有法可依,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有相当的约束作用;二是可实现一定的市场公平竞争,不仅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反而会规范整个市场。
由于征税可做到一视同仁,刘洪岩表示,这就避免了排污费在操作上产生的一些地方政府灵活性过大的问题。“在原有的排污费制度下,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和企业的关系好坏决定征收标准,而这无形中造成某些企业的负担过大。”
目的是清洁生产
不过,要让草案不再只是排污费的另一个翻版,还须进一步明确此次环保税的征收意义。
刘洪岩认为,如果此次征税能促使更多企业提高自身的清洁生产能力,并将其视为产业升级的动力,将会让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不只是一种负担。
与此同时,刘洪岩表示,通过征税实现清洁生产,才是此次“费改税”的真正意义所在。在他看来,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排污费早已提高,而如果此次环保税的税额高于原有排污费,是可以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排放的。
对于之所以没有将二氧化碳纳入此次征税范围,常纪文告诉记者,《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针对排污行为进行征税,也就是说,针对的是行为本身。
刘洪岩则认为,不只是二氧化碳,包括生态、自然资源等都应纳入到征税中。他表示,现在探讨的只是狭义的环境保护税。
“其实,二氧化碳并不属于污染物,而是影响环境的物质。现在,我们只是将污染物纳入征税范围,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二氧化碳是应该纳入这个范围的。”刘洪岩强调,很多国家目前都实行碳税,我国也应借鉴别国经验。
流动污染源应否征税存争论
对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目前仍存在很多争论。对于草案中提及的“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实行免税”,刘洪岩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缺陷。征收环保税,其范围应根据不同的排放情形而定。“应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以及碳排放等,草案对这方面的关注度的确不足。”
在刘洪岩看来,未来将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纳入征税范围是必要的,但考虑到中国航空器的碳排放问题和促进产业发展等相关因素,从国情出发考量,暂时未被纳入征税范围。“另一个因素是此类事件的征收成本可能过高,而高于税收额的征收成本也是目前无法实施征税的重要原因。”
常纪文则表示,一架飞机的排放量相当于几百辆汽车的排放量,今后还会有更多家用小飞机出现。因此,对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是否征收环保税,应授权国务院作出进一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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