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起,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忠就为《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起草而奔走忙碌。历时八年,到今年8月29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这部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环保税法终于迎来曙光。(9月20日《时代周报》)
千呼万唤难出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历经“8年抗战”,终于提上议事日程,应该说这是高兴的事。但作为对原排污费的“费改税”延伸,草案究竟意义几何?是否换汤不换药?一切似乎还没有明确答案。人们在期待着。不过我们也不能对“环保税”高兴的太早,期望值过高。
应该看到这样一个无情的事实,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条件,它们具有净化污染物的功能。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费用。于是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即排放收费,“收费治污”符合责权利对等原则,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但是从实践来看,“收费治污”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能真正做到按条例办事的并不多,一方面“排污费”往往成为污染企业的挡箭牌和护身符,更多则是一些地方政府把收取排污费当成一种“执罚经济”,很多都是依赖征收排污费增收,增加地方政府的GDP的政绩的工具。一边在笑嘻嘻的收取“排污费”,一边企业污染依旧。环境保护并没有取得好效果,不过是多了一些地方财政罚款收入而已。
“环保税”一旦出台,费改税,国家统一税收,由于征税可做到一视同仁,这就避免了排污费在操作上产生的一些地方政府灵活性过大的问题。再说地方政府也不能随便拍脑袋,想减免就减免,想增收就增收。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的是,地方政府没有收费的自主权,没有罚款的“自主钱”,也没有了“收费治污”的积极性,环境保护工作会变得更加严峻。何况“环保税”只是对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是一种正常性收取,并不能取代环境保护的力度。
环境保护不能指望“环保税”的“一税则灵”,尤其是要让草案不再只是“排污费”的另一个翻版,需要“环保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跟进。诸如污染企业不能仅仅是交了“环保税”就可以免责,而是应该依法追究。“环保税”征收应该与有关管理部门配套,尤其是对污染严重企业,“环保税”应该征收得其倾家荡产,征税能促使更多企业提高自身的清洁生产能力,提升环境保护能力,并将其视为产业升级的动力,督促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排放,环境保护更上一层楼,才是“环保税”的真正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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