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两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日前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深入探讨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强执法对接,完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办案等长效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会上,两系统有关负责人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行政拘留手段的6款23类具体环境违法情形进行了讨论,对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以及公安机关受理等工作进行了沟通和交流。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环保部门执法办案的具体情形,大大简化了办案程序,明确了主体责任,强化了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同作战,进一步扫清了环境执法阻碍。
据了解,目前,武汉市环保部门已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3起,分别是武汉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环评拒不停建案、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逃避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案、湖北三环中生工贸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武汉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环评拒不停建案
2015年3月26日,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武汉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地˙新港城”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当即要求其停止建设行为。3月27日,市环保局对该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并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及取证情况,依法先后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鉴于该建设项目在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建设后仍继续施工,经审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本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逃避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案
2016年1月13日,武汉市市、区两级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燃煤锅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历史台账发现,这家公司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1月15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确认了该公司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的事实,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该公司《煤炭化检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可判定该公司燃煤锅炉脱硫系统长期未能正常运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规定,此案被移送公安机关。
湖北三环中生工贸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6年5月5日,武汉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武汉三环中生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单位正常生产期间,3套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处理设施水喷淋装置因故障停运,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及时更换活性炭,现场有明显异味。
相关证据显示,这家企业的活性炭再生系统停运超过一年,公司在明知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无法满足处理要求的情况下,仍然维持正常生产,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针对这一情况,市环保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法条链接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专业人士指出,以上4种情形是我国目前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由于主观恶意较强,一般处罚难以制止,因此在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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