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价格结算机制
所谓混合价格结算机制是指以某一价格水平为基准,对报价在这一价格水平以下的中标发电商(或机组)按SMP机制结算,而对报价这一价格水平以上的中标发电商(或机组)按PAB机制结算。以上基准价格可以是无约束(不考虑网络安全约束)系统边际价格,也可以是系统综合价格。所谓系统综合价格,是指系统中标发电商(或机组)申报价格的电量加权平均价格。当市场规则允许任意报价曲线时,为兼顾交易计划的最优性要求和公平性要求,这一基准价格还可以是根据优化模型计算确定的最优边际价格(也即最优购电价格)。
混合价格结算机制综合了SMP和PAB的基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综合了SMP和PAB的优点,即:
对发电厂商利用市场力进行容量持留和申报高价的两种倾向都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相对SMP机制降低了系统购电成本,又兼顾了基本的市场公平,即所有机组的清算价格不低于其报价。
混合价格结算机制其经济学理论基础虽不如SMP充实,但仍具有一定经济学的合理性,相对PAB机制可提供更多的经济信号,有利于促使发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美国加州,日前市场就采用了混合价格结算机制,即投标报价在基准软价格帽(Soft电PriceCap,电网运营者首先制定出的最大的合理系统边际电价)之下的按SMP机制结算;否则按PAB机制结算。这样既保证了大多数发电商的合理收益,又可以鼓励中、小发电商积极进入市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电价、扩大了消费者剩余。
灵活价格结算机制
SMP机制和PAB机制是目前国内外电力市场竞价交易中实施的两种主要结算机制。英国在2001年3月废除了电力库(ElectricityPool)模式,在通过新交易规约(NewElectricityTradingArrangment,NETA)引入的实时平衡市场中采用了PAB机制。上海试点市场也在2002年4月1日以PAB取代了SMP。但美国加州在2000年夏季电力危机后,FERC在2000年12月8日到2001年1月31日期间,在加州电力市场试验的PAB却以失败告终。
基于对SMP机制和PAB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单纯从某一方的某一角度判断一种竞价结算机制的优劣都是片面的、不客观的,哪一种结算机制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电力市场化改革,首先要对电力供给市场状况(是垄断竞争还是寡头垄断)和消费市场状况(需求是否具有不确定性、需求是否旺盛)进行分析。其次,由于电力产业是基础产业,电力的供销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诸多方面,因此还必须考虑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所处的阶段、侧重点等。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处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的转轨时期,电力消费市场的需求比较旺盛,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发电商的报价相对平稳。在电力市场改革的初级阶段,应采取相应的政策鼓励大多数发电商参与到电力体制改革中,从而降低大型发电商的市场支配力,促使电力市场最终进入良性竞争的轨道。由此可见,采用SMP机制是必要的,但SMP机制不能有效激励发电商完善自身报价机制,容易产生严重违背经济规律的现象。因此,SMP机制和PAB机制的灵活应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可行方案。
当市场竞争环境、供需平衡发生较大变化时,为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降低购电成本,根据SMP机制和PAB机制在不同市场条件下的适应特性,可根据具体市场特点,灵活选用SMP机制或PAB机制。如:
当市场供需状况表现为买方市场时,宜采用SMP机制。在买方市场下,由于发电能力充足,发电商更倾向于通过降低报价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从而有利于降低SMP机制下的系统边际价格,减少购电成本;同时,SMP提供的有效市场经济信号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市场供需状况表现为卖方市场时,宜采用PAB机制。在卖方市场下,由于发电能力短缺,发电商更倾向于抬高报价来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若采用SMP机制,购电价格将急剧上扬,不利于市场稳定;而采用PAB机制可有效降低系统购电成本。
当出现区域输电阻塞时,可在输出电能的分区采用SMP机制,在接受电能的分区采用PAB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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