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地方环境部门在执法、监管方面的权力将更加明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强化了地方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其中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针对试点省份,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在时间进度上,指导意见要求试点省份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环保部、中央编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议后进一步全面推开改革工作。
未纳入试点的省份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机制,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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