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以下简称《说明》)。
《说明》共六编,分别是总则、地质保障、井工煤矿、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说明》对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在第一编总则中,《说明》对煤矿企业与煤矿进行了界定。《规程》所指“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规程》。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
在第二编地质保障中,《说明》明确了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的六种情况,即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的;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的;有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的。
《说明》还对井工煤矿、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四编的重要条款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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