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根据《办法》,依据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综合计算出来的季度平均浓度每改善1微克,区县可获得4万元奖励,反之每恶化1微克,将上缴4万元。
《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改善、谁受益;谁恶化、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各区县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30%、20%、20%、30%,其中,各县在PM2.5无同比数据阶段,只考核PM10、SO2、NO2三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40%、30%和30%。考核数据采用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万元/(微克/立方米)。也就是说,污染物浓度每改善1微克,区县可获得4万元奖励,但每恶化1微克,将上缴4万元。季度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系数。
淄博市对各区县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年终统一结算。有关区县向市级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县。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淄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区县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各区县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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