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进行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改革、健全政府定价制度的重要举措。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指出,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两个《办法》构建起较为科学完善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一是明晰定价方法。两个《办法》明确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对价格监管的范畴、对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方法、程序,以及部分核心指标如准许收益率、负荷率等均作了细致的规定。二是从紧核定定价成本。两个《办法》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成本单独归集,明确了构成定价成本的主要指标如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具体核定标准;对八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作了界定。三是推行成本信息公开。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提高价格监管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此外,两个《办法》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省内短途管道价格监管体系,可以参照两个《办法》对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两个《办法》的出台,率先在重要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实现价格监管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的全覆盖,是新常态下价格工作职能创新的重大突破,体现了政府定价由价格水平制定向监管制度供给的重要转变,标志着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向精细化、制度化迈出实质性步伐。两个《办法》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的积极性,并为实施管道第三方公开准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对促进天然气行业长期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意义。(记者杜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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