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信部网站发布对“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36号建议的答复”,明确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国务院领导已批示同意。下一步,工信部将继续与有关部委加强沟通协调,加快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推进微型电动车规范化管理。
以下为答复内容:
一、关于将低速电瓶车纳入城市交通管理,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低速电动车泛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安全技术性能尚达不到现行电动汽车标准的这一类车。低速电动车价格低廉,使用成本低,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快速增长,规模持续扩大。一方面,低速电动车产品满足了部分特定的出行需求,另一方面,生产企业未经许可进行生产,产品普遍安全性能低、质量差,驾驶人及车辆大多无证无照,其无序发展将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峻挑战。大量使用铅酸电池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国家相关部门曾专门就低速电动汽车发展问题赴河南、山东、河北、江苏等地进行了联合调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商。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国务院领导已批示同意。
“升级一批”就是对于达到常规纯电动乘用车各项要求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支持其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升级为常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引导低速电动车产业升级转型。2015年6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27号令)。
“规范一批”就是以推进供给侧改革、满足多样化出行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尊重市场需求,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近年来出现的小型、低速、短途电动车这一类新生事物进行界定,制定相应产品技术标准,明确低速电动车产品应该满足的安全技术性能,建立健全低速电动车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以及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解决低速电动车无序生产、使用问题,引导低速电动车产业理性发展。目前,我部提出了《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已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意见,但相关部委对低速电动车按何种车型分类仍有较大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仍在协调中。
“淘汰一批”就是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和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净化市场环境,实现规范化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有关部委加强沟通协调。
二、关于动力电池及回收利用的建议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但低速电瓶车的铅酸电池多数属于个人所有,且废弃后相对分散,现阶段确实存在您反映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部正在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委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工作:一是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相关部门发布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二是我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与管理暂行办法,推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明确产业链各相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四是根据当前发展需要和管理政策的配套需求,推动建立梯级利用产品标识认定制度,提高梯级利用产品的安全性和辨识性。五是组织编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方案》,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普适性强、经济性好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六是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或委托第三方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溯源编码制度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部对于铅酸蓄电池表示,要采取措施,加强电池转型,降低铅酸电池对环境的污染。一是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铅蓄电池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二是加快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构建,提高铅蓄电池的回收率。三是多措举并举措,促进废铅蓄电池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加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扩大收集许可证经营活动范围,疏通回收渠道;严格环保执法,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资质的处理行为,依法严惩违法回收和拆解废铅蓄电池的企业和个人,防止废铅蓄电池流向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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