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这意味着我国将着手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于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干预、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有着怎样的意义?各地应如何制定本地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记者就此专访了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总工程师李天威。
记者: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意义是什么?
李天威: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重大任务,是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基础性、引领性的顶层制度,是精准治理开发国土空间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提升空间治理能力、维护国土空间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产力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提高区域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产品需求的有力抓手。
记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有多大?
李天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防风固沙型、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等4种类型,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等25个地区,涉及436个县级行政区,总面积约38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41%;2008年底总人口约1.1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5%。
2016年国务院再次发布了《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原则同意将240个县(市、区、旗)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87个林业局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后,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县级行政区数量由原来的436个增加至676个,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从41%提高到53%。
记者:将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对于保障国家较大范围区域生态安全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李天威:重点生态功能区承担着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主导生态功能,担负着保护并着力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首要任务。
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综合评价,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主导功能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将这些区域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引导我国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加快修复和保护已经受损的生态功能,才能使重点生态功能区逐步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记者:应如何筛选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产业?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如何划分?
李天威:目前,全国各地区的“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已基本编制完成,各县市的工业园区也有明确的规划范围和规划的产业类型。因此,各省、县(市、区、旗)应重点梳理并统计本行政区现有主导产业、现有一般产业、有资源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无资源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等产业类型、数量和规模,针对各自所属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把建设及生产过程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产业纳入负面清单。重点将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采矿、制造、建筑以及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房地产和水利管理业等产业纳入负面清单。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和限制类两大类产业,要求以现有国家《指导目录》《清单草案》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环境政策为底线,依据区域资源禀赋和现状生态环境状况确定。其中,限制类产业类型要包括《指导目录》《清单草案》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禁止类产业类型要包括《指导目录》《清单草案》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产业,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并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产业。
记者:地方应如何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科学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李天威: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防风固沙型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4大类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在25个区域,位于不同区域的相同类型功能区之间的发展方向不尽相同,位于同一功能区内不同县(市、区、旗)之间的生态环境现状、资源禀赋条件、产业发展现状、人口规模分布也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各县(市、区、旗)应重点梳理区域生态环境现状、矿产和文化旅游资源状况、产业发展现状及规划情况、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情况等,研究本行政区自身的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趋势,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至城市化区域,形成点状开发、面上保护的空间格局。
负面清单主要以国家《指导目录》和《清单草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指导目录”、各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要求依据,从严提出可量化、可操作的管控要求。对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开发矿产资源、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都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空间范围之内。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新建工业项目应布局于现有的合规生态型工业区内,并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在现有城镇布局基础上进一步集约开发、集中建设,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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