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两年多的诉讼、上诉、重审程序之后,云南省一家地沟油制生物柴油民企诉中石化拒售案再审宣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2日表示提出上诉。
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向昆明市中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云南石油分公司按照反垄断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同年12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违反了反垄断法,并限期接收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先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8月,云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昆明市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法庭再审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要建立的应是一种既符合经济规律又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关系。而这一关系的建立,需要在政府公共政策和产业政策指引和支持下,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自愿建立。
由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尚未制定出台相关的针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的配套政策,对于销售主体、数量、定价、方式、奖励和亏损补贴等问题都不明确;同时,原告与被告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的销售问题上并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也没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此,昆明市中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1月2日,原告以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错误为由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