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力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力军先后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9927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附张力军简历:
张力军,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吉林桦甸县人,理学硕士,经济师。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2月毕业于东北工学院有色冶金系。
1969年12月在吉林省磐石县长崴子公社汶水二队插队。1975年12月—1978年5月在吉林市锗厂三四车间任代理技术员、副主任。1978年5月—1984年6月在吉林市计划委员会任科员、副处长。1984年6月—1989年7月在吉林省舒兰县先后担任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1989年7月—1993年1月在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任局长、党组书记。1993年1月—1997年2月任中国环境报社社长。1997年2月—1998年7月任国家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1998年7月—2002年8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2002年8月—2004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2004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8年3月—2013年2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2015年7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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