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出租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农客暂行办法》《出租暂行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不再与用油量和油价挂钩,并对我省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开展作出具体部署。
《农客暂行办法》强调补助资金的分配应采用在册车辆核定座位数、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农村客运经营者承担乡镇以下通客车建制村数等指标,省市县三级分别采用上述指标制定分配方案。
《出租暂行办法》要求补助对象为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在册的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新能源出租汽车(不含网约车)。补助资金采用车辆在册月数进行分配。
两个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由费改税补助资金、涨价补助资金构成。其中,费改税补助资金不作调整,涨价补助资金逐年递减,递减部分由省级统筹使用;强调省、市、县三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重点落实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及审核责任;细化资金发放,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经营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强化对违反规定经营者的处罚效力。(福建省运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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