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十几分钟,整个施工平台完全坍塌,造成74人遇难……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令人震惊。据新华社报道,公安机关已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9名责任人依法刑事拘留。
从名单看,这次刑拘的责任人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直接负责人。在这起特别重大事故中,这些人都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虽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但无论是从事故成因,还是从以往“惯例”、规定看,相关责任人的名单还会扩大。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对于这起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管责任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相信这份针对官员的处理名单,随着调查的深入,很快也会公布。
据日前国务院安委会紧急会议披露,这起事故的发生,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突击生产、施工组织不到位、管理混乱等有关。这正与近日来的媒体报道内容起到互相印证的作用。今年9月13日,丰城电厂3期工程建设方代表与总包方、施工方负责人签订了“大干一百天”目标责任书。
那么,在进一步调查中,就不能忽略对这个问题的追查。施工单位固然有赶工期的“动力”,但人为改变工期安排,往往又出自于投资方乃至更高层面的“压力”。作为江西省电力建设重点工程,其本身就有成为“政绩工程”的“潜质”,因此难免也会受到过多的甚至不必要的“关注”。
在以往诸多安全生产事故中,类似问题总是若隐若现,成为难以绕开的“暗礁”。对于许多工程项目,领导不重视不行,否则寸步难行;但领导太重视也未必是好事。领导太重视、太热心的结果,很可能是脑袋一发热,动辄要求工程赶在某个时间节点完成,致使工程项目的正常、安全开展受到严重干扰。类似种种,似乎很少得到反思与纠正。
又要安全生产,又要赶工期,这在多数情况下都是难以完成的任务。因此,对于类似安全事故,不仅要严惩直接责任人,查处相关责任人,还应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遵循科学、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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