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会议审议。据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关内容。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省发改委主任陈永久表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强化,能耗总量高、能效水平低的问题日益显现,节能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条例已与节能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也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存在不衔接、不配套之处,亟须修改。修订条例对于推动我省形成节约能源的现代产业体系、生产生活方式,缓解能源瓶颈制约,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确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并综合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关内容,提出“本省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双重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以强化资源环境约束,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修改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增加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相关内容,并提出推行用能权、用煤权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