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在全省推行用能权、用煤权等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基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下的用能权、用煤权核定和交易机制。
该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河北省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双重控制,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工作方案,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确需新增煤炭消费的,应当进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根据当地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工作方案编制项目的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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