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环保工作的体制机制也在发生深刻变革。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推行第三方治理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的环境污染治理新模式,也是今后我国环境保护转型发展的大趋势和必然方向,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和强大的生命力。”中国资深环保专家胥树凡日前指出。
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工业污染已占总污染70%以上,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根源。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胥树凡进而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目前中国多地已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和意见,致力于破除治污难题。诚如广西、上海、河北、吉林、山西等约20个省市区,先后出台了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的政策。
更为利好的消息是,中国各地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进,在催生专业化治污需求的同时,刺激了环保产业的发展,加速了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据业内人士预计,2016年中国环境服务业行业收入约7628亿元人民币,到“十三五”末将增长至2.3万亿元。
随着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模式的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正在成为环保产业的重要领域,其服务业在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各界对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规范环保设施运营服务行业和从业单位?
“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后,一旦出了事情板子打在谁身上?”几年前相关媒体在上海调研时,不少传统化工企业负责人表达了这样的担心。当地较早开始从地方政府层面推动第三方治理,但不少企业一直对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问题有争议、有顾虑。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为这一问题一锤定音: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汪冬青日前则态度明确:环保设施采取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后,治理主体责任不能、不应该也不会发生转移;任何商业合同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而在实践中,一旦出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对双方主体责任、连带责任都要依法依规进行追究。我们已经开始这样做了。”
但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第三方治理模式仍面临多重障碍,要发挥预期作用,还有功课要做。
第三方治理是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将企业治污工作转移到专业环保公司,而按目前法律,一旦发生超排、治污不善等行为,环保部门只能处罚购买服务的排污企业而非收费治污企业。这就要推进法治理念更新,与时俱进弥补政策法律空白,认可环保服务民事合同有关责任转移的合法性、有效性,促进“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治理,谁负责”转变。
同时,第三方治理会产生税收成本,加之环保公司周转资金限制等问题,客观上都会影响到第三方治理的实际效果。为此,要运用经济杠杆,提供优惠政策及金融服务,比如设立政府环保基金,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给企业治污提供贷款,并减免增值税等。
如何实现突围?毋庸置疑,资源化、生态化将是环境产业未来发展不可回避的大趋势。E20研究院院长傅涛曾明确,“在生态文明生态体系之下,大部分价值是生态产生的,人的劳动只不过是跑马圈地,是一个通道;所以在生态文明之下,公司的价值在于占有通道。”“生态化时代,资源将在产业链中循环流转,在一个环节利用结束后都会有下一个环节来承接,企业的最高境界是把自然的资源链接起来,成为入口。”
基于傅涛院长所提“两核心一增量“的产业生态圈层方法论,能够打通工业污染治理的资源化通道,形成生态化产业链,是第三治理可能落地的关键点。因此,在当前来说,工业污染治理的资源化或将是第三方治理落地的突破口。
此外,第三方治理本身属于一个标准的合同环境服务。环保局的监管是否公正合理,在合同签订和执行中某些复杂商务和技术问题的矛盾分析、责任认定和争议处理,都需要引入其他专业机构来帮助,使得双方依据合同的委托关系运行变得有序,使得政府在监管企业中的处罚行为更加科学,这个仍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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