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切实从血的教训中警醒起来,真正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企业和每一处煤矿,坚持边查边改,以检查促整改,真正实现全覆盖,决不能要煤不要命、要钱不要命、要煤不管法。
近期,煤矿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受煤价上涨的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冒险生产问题突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切实从血的教训中警醒起来,真正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企业和每一处煤矿,坚持边查边改,以检查促整改,真正实现全覆盖,决不能要煤不要命、要钱不要命、要煤不管法。
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彻底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类煤矿特别是国有煤矿企业领导干部要建立包矿检查责任制,企业总部或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企业内部各层级领导干部对所属所有煤矿包矿到人、落实责任,深入基层一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煤矿存在致灾因素排查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和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要坚决停产停工进行全面彻底整改。
切实加强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各类煤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每个煤矿矿井,都要明确和落实监管人。要加强监管监察执法,彻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彻查各大安全生产系统是否正常可靠,彻查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彻查是否存在采掘抽失调。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停产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切实加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兼并主体企业要加强对被兼并煤矿安全管理,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整合的煤矿必须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巷要封闭到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查超层越界行为和明令禁止采煤方法,分析开拓进尺、煤炭产销量、火工品用量和电量情况,严查假整合、不技改、真生产、边施工边生产、原有矿井各自多系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加强长期停产停工矿井安全监管。长期停产停工煤矿,电力部门要停止矿井供电,公安部门要停止火工品供应。每个停产矿井有县(市、区)明确到一个部门或乡镇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停产措施、是否明停暗开,严防假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要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验收。
加大列入去产能规划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要尽快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盯守,重点检查是否停产到位,坚决防止因突击生产引发事故。
严格执法、严肃追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所有监管监察人员除值班值守外,都要立即下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逐项列出清单、落实责任、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对超层越界、超强度超能力生产、擅自复工复产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立即停产整顿、顶格处罚,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高压态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所有监察执法人员开展重点监察,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通报。
与此同时,我们也呼吁矿工自警自省、互爱互助。国家明令禁止下的井不下,超产越界的煤不采;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停产升井,发现矿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举报。自己要增强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也要提醒工友,监督矿长、矿主做守法之人。煤矿职工家属要做好“贤内助”,敲好“枕边鼓”,提醒矿工莫存侥幸之心,莫贪一时之快,将自身置于险境,让美满家庭毁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