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通知》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标注的甲醇重卡和燃气重卡新能源汽车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停止执行减半征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政策,省财政厅将不再返还新能源车辆实际缴纳通行费50%。该类货车将转而执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货车“新三减”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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