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确定了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增量配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先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意见》提出要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意见》要求精简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许可。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
《意见》提出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
《意见》鼓励发展能源项目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和优化能源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开展股票上市融资。
上一篇: 连云港市光伏惠农工程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