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继“大气十条”、“水十条”之后应对重点环境问题的又一行动纲领,“土十条”的出台实施与落地,被寄予了厚望。尽管它亮点十足,尽管它确实颇具威力,尽管有关它的赞歌不断响起,可“土十条”仍旧面临着无法摆脱的局限性,即作为纲领性文件,它只能起到指导性作用。
鉴于此,土壤修复工作若想更深更广地推进,土壤修复产业想要迎来快速发展,土壤立法成为必然。一直以来,学界有这样一种观点:立法的缺失导致环境监管权的缺乏,这是多年来我国土壤污染持续恶化的制度原因。
从全球范围来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普遍较晚,20世纪70年代萌芽,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形成潮流,尽管相关背景与设计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遵循从分散立法到专门立法的轨迹,最终使得专门立法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主流。
就我国而言,在法律层面,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众多,如《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不难看出,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散见于相关法律的附带性立法之中,并没有形成独立的完整的体系。
1995年,为了贯彻当时的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颁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等,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对土壤污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随后的十几年中,巨量的文件、大量的举措接踵而至,然而由于这些文件举措只是做了最基本的原则性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故而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法规仍然缺失。
中国环保在线分析认为,现有的立法制度建设难以从根本上对土壤污染起到有力的遏制和有效的治理,加上“土十条”强制约束力较弱,地方性的立法缺乏全局性,土壤污染防治全国性立法具有十分强烈的迫切性。
正如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吕忠梅所说:“因为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体制,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也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依据,发生了土壤污染事件不知道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果这些问题不经法律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碎片化、临时性在所难免。”
今年3月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已经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环保也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标准。
《土壤污染防治法》今年能否横空出世,我们尚不得而知,但从国家高层动态来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可以想象,在国家及地方自上而下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大前提下,我国将迅速形成完整的土壤保护法律制度,确保土壤保护工作的健康可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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