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住建部门牵头指导各地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四种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
两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出,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推动相关设施向公众开放,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了开放内容。在环境监测设施方面,公众开放重点是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包括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中心(站)、监测车辆等。实际活动过程中,既可以选择在监测点位开展,也可以选择在监测中心(站)开展;既可以围绕布点采样、监测分析、数据处理和信息发布全过程开展,也可以针对不同的开放对象选取不同的阶段开展。
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方面,应重点介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收水范围、污水特点、处理原理及工艺流程、中控平台及在线监控设施等;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方面,重点介绍垃圾产生、收集与转运过程、处理原理及工艺流程、渗滤液或焚烧烟气处理设施等;在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方面,公众开放重点是危险废物来源、种类、特点、收集及运转过程、处理流程、处置结果和在线监控设施等,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收集、运转、拆解、资源化利用情况等。
《指导意见》明确,公众开放工作要突出重点、稳步有序、促进参与,将四类设施作为开放对象,于2017年底前,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省会城市(区)具备开放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对公众开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选择一座具备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座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
《指导意见》还指出,2020年底前,鼓励各省在有条件的地级市选择一座环境监测设施、一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开放点;有条件的省份可新增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作为开放点,推动开放工作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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