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惩治环境违法的重要执法手段,按日计罚亦是新《环境保护法》修订中最引人注目的执法手段。而实施不到两年半,这一环保利器便迎来首修,旨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为加大对持续性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环境保护法》将“按日计罚”作为一种执法措施予以法律化。据了解,针对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中首次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颇受各方关注。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谈及“按日计罚”在操作层面的执行困难时曾打了个比方,“如果你上公共汽车,抓到你没有票,得先补票,如果拒绝补票,才能够进行处罚。”
但是,从两年多的执行效果看,在五类案件中,按日计罚案件增长幅度相对较小,人们期待的严厉处罚效果并没有显现。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消息称,仅在2016年,全国据环保部公开的数据,2016年,全国范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罚款数额累计81435.54万元,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较2015年上升42%,按日计罚的平均罚款数额已从2015年的74万元左右增加到2016年的80万元左右。
但2016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数量仅占五类案件总数的4%。对于按日连续处罚手段没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和重要作用的原因,环保部认为,主要是制度设计对于执行现实不匹配以及实施成本较高。诚如“被罚9000多万元的企业,是监管部门时刻盯着才能发现。但要对所有企业都每天盯着,我们的行政成本做不到。”曾参与起草新环保法的吕忠梅指出。如果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去取证,而不能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就失去实施“按日计罚”制度的意义。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骆建华有着相同的看法。在他看来,按日计罚在落实过程中,最主要的障碍在于企业违法起始时间的判定方面,地方环保部门在向违法企业开具罚单的时候,需要有充足的依据,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好操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另据《中国经营报》此前报道,“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设计出了问题。现在的制度设计中,按日计罚的前提是企业违法被环保部门处理后,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间内没有完成整改,才能实施按日计罚。”
吕忠梅进一步指出,现实中,环保部门来查时,企业按要求整改,按日计罚就启动不了;环保部门走后,企业又继续违法生产,如此反复。但形势更为严峻的是,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已经在全国实施,目前工业企业达标率约为65%,还有大量违法企业超标排污。因此,让违法排污企业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也就成了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的有效杀手锏。
基于此,环保部决定对按日计罚处罚办法进行修订。5月18日,环保部对办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按日计罚适用范围上,新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五款,将之前“违法倾倒”扩至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对此表示,要扭转目前企业较大比例的超标现状,使企业守法成为常态,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最严厉的手段惩治超标行为。
其中,对公众关注的“按日计罚”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同时取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曾经参与新《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吕忠梅教授表示,按日计罚的初衷是想提高违法成本,目前最高处罚额度是对一家企业处以9000多万元的罚款,可以说违法成本是有比较大的提高了。环保部认为,这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办法》在操作性上的不断完善,结合当前企业日渐凸显的生态环保意识,未来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和力度会更大,其震慑效果也必然会更加明显。而“按日计罚”硬起来,新环保法的“最严”才能不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