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31日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包括组织新标准宣贯培训、创建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等在内的多项要求。《通知》强调,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生产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都要按照新标准执行。
《通知》指出,新修订发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以下统称新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试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新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完善创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一级、二级标准化煤矿支持力度。
一是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一级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一级、二级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二是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时,一级标准化煤矿的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
三是停产煤矿复产验收时,优先对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进行验收。
四是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五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一级标准化矿井名单,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协调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做好新旧标准的过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对照新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工作,做到主动过渡、早日达标。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生产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都要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充分利用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各地区要紧密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对照新标准,制定巩固提高的目标措施,进一步强基固本,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三)做好考核定级和动态监管衔接。要加强对达标煤矿的动态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持续达标、动态达标。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的各个等级的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发现不再具备达标条件的,要及时降低或撤消其等级,并予以公开曝光。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委托专业化的考核队伍,对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开展全覆盖式的检查考核,2017年6月起,开始受理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考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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