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部署落实全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专题会议上获悉,市政府印发《三亚市推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了各区以及市生态环保局等35个市级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指出,各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办法》明确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和市生态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园林环卫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科工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应急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三亚海事局、三亚质监局、三亚供电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共35个市级相关部门的环保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强化监督考核。考核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