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0年,力争单站装机容量10MW以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1MW以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过的电站创建为绿色小水电站。已开展绿色小水电评价试点的电站,应进一步完善提高,力争率先创建为绿色小水电站。
各类依法依规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下游用水要求、无水事纠纷并具备《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基本条件的小水电站,均可参加创建,自愿申报。
申请流程: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省级初验(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和现场检查)——水利部审核
各地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首批绿色小水电站申报表报送水利部水电局。
以下为文件原文
水利部关于开展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更好发挥小水电在节能减排、改善民生、修复生态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小水电科学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展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
一、总体要求
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的绿色小水电建设新机制,充分发挥小水电的清洁可再生能源作用,妥善处理小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保护的关系,引导小水电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质增效升级,走生态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经济合理、管理规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创建目标
到2020年,力争单站装机容量10MW以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1MW以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过的电站创建为绿色小水电站。已开展绿色小水电评价试点的电站,应进一步完善提高,力争率先创建为绿色小水电站。
三、创建程序
各类依法依规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下游用水要求、无水事纠纷并具备《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基本条件的小水电站,均可参加创建。创建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水利部审核、动态管理。
(一)自愿申报
创建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绿色小水电站创建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创建任务完成后,自检结果达到《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要求的,可填写《绿色小水电站申报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二)省级初验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重点,组织专家依据《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对申报的小水电站进行初验。初验包括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和现场检查。对通过初验的小水电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小水电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审核
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对通过省级初验的小水电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公示后,向社会发布。
(四)考核管理
绿色小水电站有效期3年,电站每年开展绿色发展情况自我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复核,水利部不定期抽查。凡有效期内复核、抽查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绿色小水电站称号。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对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小水电站绿色发展情况调查摸底,积极组织符合创建条件的小水电站开展创建和申报,要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要出台有效的激励政策,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绿色小水电发展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首批绿色小水电站申报表报送水利部水电局。
上一篇: “汽运煤”搅动沿海煤运格局
下一篇: 中科院实现二氧化碳直接制液体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