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印发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定义了中长期合同的概念:指买卖双方约定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单笔数量在20万吨以上的厂矿企业签订的合同。
去年底至今年初,在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和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推动下,煤炭供需企业对签订和履行中长期合同形成了广泛共识。2017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期间,部分重点产煤市和20多家大型煤炭企业与主要用户企业,共签订了5亿多吨煤炭中长期合同。
5月中旬,记者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研督导组前往江苏、浙江两省,深入了解当地电煤企业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从调研情况看,江苏、浙江两省煤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约率较高,地方政府和企业对于煤电双方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的“里程碑”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一季度的签订及履约情况显示,中长期合同促进了电煤市场的供需平衡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煤电双方对于合同的严肃性、兑现的均衡性和履约的主动 性较以往均有显著的提升。
从江苏、浙江两省电煤企业的反馈中不难看出,中长期合同的制定机制可圈可点。首先,完善的价格机制改变了以前定量不定价的做法,既锁定了资源数量,又采取了“基准价格+浮动价格机制”的灵活定价方式,有效保障了供需双方的履约权益。其次,国家有关部门通过给予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化发电权使用与中长期合同比重挂钩等激励措施,营造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第三,通过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中长期合同严格兑现。
签订和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有利于上下游企业生产组织,实现平稳有序运行。我国60%以上一次能源依靠煤炭,年消费煤炭近40亿吨,每年75%以上电力依靠煤炭作为动力。过高或过低的煤炭价格都不利于上下游产业协调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经济发展全局。压得过低,无法体现煤炭的真实价值,无法保证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安全生 产和扩大再生产,造成资源损失和浪费;价格过高,则使相关企业成本增加,削弱下游相关产业利益,也会刺激落后产能复工复产,使进口煤炭大量涌入,更不利于煤炭企业、铁路港口企业和用户企业的生产组织安排,难以实现煤炭与相关行业的平稳发展。
煤炭是大宗商品,需求弹性小,有人估算过,小到几千万吨,大到1亿吨左右的煤炭库存变化就会对我国煤炭市场甚至国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锁定75%以上或更多的供应采购量,就会给煤炭供需双方企业都吃个“定心丸”。煤矿有了订单不会发愁市场变化,用户手里有了订单也不会担心价格出现大起大落,同时也稳定企业的经营预期。
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关键之一,是煤炭供需企业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契约精神,加强企业自律。中电联评价咨询院信用管理部相关人士表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也是契约经济。煤炭产运需企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诚信是企业生命,要强化媒体舆论和社会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估,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纳入诚信记录,对履约不力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或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惩戒。
多年来,煤电矛盾反复交织出现,行业效益此消彼长。作为建立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长效机制,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的签订履约,既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煤炭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抓手,也是产运需多方规避市场风险的有效举措,更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证有效供给重要手段。业内专家指出,中长期合同是有效规避短期市场风险、减少市场波动幅度的长效机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签订中长期合同是煤炭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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