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2日再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河长制相关内容,对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农业面源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以更大力度保护水环境。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相比一审稿,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草案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有些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随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新的污染。对此,草案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针对当前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有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对此也做出相应修改,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向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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