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污染治理难度较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立法项。
6月22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专门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对此,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张益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是对现有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的补充,由于土壤污染治理思路是以预防为主,短期内不会出现市场投资的爆发,但在农用地污染治理等领域,投资市场的前景可以期待。
重金属等污染农用地罚最重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介绍,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已受到明显影响。
草案根据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的特殊性采取了分类管理、安全利用等措施;设立相关法律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注重与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对于违反上述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注意到,这也成为草案在“法律责任”章节中罚款上限最高的一项。
对此,张益认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可能造成潜在危害,特别是直接影响到食物,从这角度出发,处罚程度比其他更严格是合理的。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张益称,此前国家设立土壤重金属污染专项资金,后来改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名称改变之后专项资金投入的范围更广,但肯定还是以重金属为主。
拟设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在近几十年的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污染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即使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仍有一些污染土地难以找到责任人,一些农用地的土壤污染修复资金的来源问题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
为此,草案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包括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其中,草案第58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草案指出,对本办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
此外,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草案也同时强调,国家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于“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推动治理修复产业的发展”的提问时曾指出,目前国内土壤修复行业还刚刚起步,需要从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还有修复效果的评估等环节,构建和完善整个产业链条,需要形成若干综合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来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不得不提的是,在土十条发布前后,社会对于土壤修复市场投资规模充满期待,但是,从实施近一年来看,土壤修复领域的投资规模仍然较小,远小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投资。
张益认为,国家在土壤修复上的指导思想是以防为主,而不是以治为主,土壤修复市场规模会逐年增加,市场投资规模爆发式增长不会出现。
“此前一些进军土壤污染修复领域的企业,由于在人才、资金等方面都没有准备好,一些企业实际已经在打退堂鼓,现在(土壤修复)市场属于企业多、市场少”,张益说,未来土壤修复市场是值得期待的,即使是以预防为主,但是,土壤修复中还是有一些刚性需求,比如耕地土壤修复、城市待开发土地修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