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12月,我国风力发电机组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69亿千瓦,约占全球风电装机容量的27%(居世界首位),占我国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9%,从业人数超过50万人(援引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发布的《2015年可再生能源和工作岗位年度审计报告》)。
风力发电的建设受风能资源的限制,多建在风能丰富地区,我国的风能丰富区主要分布在高山、高原、平原、丘陵、戈壁、沿海、近海等地理偏远、人口稀少的地域,远离城镇,消防和医疗急救资源相对不便。风力发电机组运营维护的作业区域点多面广,因地域不同工作环境复杂多变,涉及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危险因素,以及高温酷暑、寒冷低温、强对流、强降雨(雪)等异常天气和潮汐、地震、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目前,风力发电行业缺乏统一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只能参考其它行业(如火力发电行业等)的标准配备,造成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单位不能提供最基本的配备,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时会导致安全事故,直接危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应对事故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最基本屏障。为保证风电行业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能够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风力发电行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本标准的顺利制定和颁布,既可使风力发电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得到更健全的保障,有效降低从业人员的伤亡事故概率,也可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包括紧急逃生,免爬器等高空作业防护产品也将迎来重大机遇,带来实质性的利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能源化学工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管理与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能源化学工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彦军、吴进梅、石红、吴声声、孙浩、王琦、杨天宇、张石、张成刚、邸玉臣、王欣、李洪涛。
本标准首次发布。
风力发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力发电行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主要作业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辨识,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性能、配备要求、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风力发电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903—2008个体防护装备术语
GB/T 13459劳动防护服防寒保暖要求
GB/T 28408防护服装防虫防护服
GJB 829急救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903—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防护用品labor protection article
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佩戴和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注:改写GB/T 12903—2008, 定义 3.1。
3.2 危险和有害因素hazardous and harmful factor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GB/T 13861—2009, 定义 3.2]
3.3 健康损害ill health
可确认的、由工作活动和(或)工作相关状况引起或加重的身体或精神的不良状态。
[GB/T 28001—2011, 定义 3.8]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过程中存在危险和有害因素时,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且劳动防护用品本身不应导致任何其他额外的风险。
4.2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照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购置、发放。
4.3 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性能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4.4 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外,应兼顾舒适、方便和美观。
5 主要作业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辨识
5.1 生产经营单位应从设备装置、生产物料、生产工艺、环境条件等方面辨识工作过程中潜在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中不仅应考虑正常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还应分析设备受到破坏或失效,物料、工艺、环境等发生变化等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5.2 主要作业危险和有害因素见表 1。
6 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性能
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主要技术性能见表2。
7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
7.1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结果,有针对性地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要求,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周期参见附录 A。
7.2 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运行值班除外)。
7.3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2m 及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坠落悬挂安全带。
7.4 进行风力发电机组润滑油系统、液压油系统油液取样、加注和更换时,应穿戴防油服、耐油手套、护目镜。
7.5 更换风力发电机组碳刷、清理滑环、维修打磨叶片时,应穿戴连体式防护服、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护目镜。
7.6 在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内外作业时,应根据作业情况穿戴坠落悬挂安全带,携带救生缓降器、辅助送风机。
7.7 进行电(弧)焊、焊补、铜焊、切割焊、气焊等作业,应穿戴焊接工防护服、安全鞋、焊接工防护面罩、焊接手套。
7.8 进行凿削、钻孔、锤击、切割、打磨等工作及任何其他产生飞扬物的工作均应佩戴护目镜、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防机械伤害手套和安全鞋。
7.9 六氟化硫(SF6)设备解体检修时,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对室内布置六氟化硫(SF6)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正压式呼吸器,并在指定位置存放。
7.10 在接触危险化学品或油漆作业时,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化学品手套、护目镜。
7.11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火灾(如电缆着火、电气开关室设备着火)时,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7.12 在噪声值高于 80dB 的工作环境,工作人员应佩戴听力保护用品,且应至少配备两种类型的听力保护用品:耳罩和耳塞。
7.13 进行带电设备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7.14 室外作业及作业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 5℃时,应穿戴防寒服、冬季安全鞋、防寒安全帽、防寒手套。
7.15 在接触热的液体、气体、固体,火焰及炽热源的作业时,应穿戴隔热服、隔热手套、防强光护目镜。
7.16 在林区、草原以及存在疫源的地区从事野外作业人员,应配备防虫防护服和急救包,并应接种疫苗、采取注射预防针剂等防疫措施。
7.17 水上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等水上作业防护用品。
7.18 在海拔高度 3000m 以上的作业及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携带氧气呼吸器,在作业人员感觉身体不适时使用。
8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要求
8.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判废程序,包括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及流程(见附录 B)。主管安全技术的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进行验收,查验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是否齐全,必要时采取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验证,并建立完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见附录 C)和发放卡(见附录 D)。
8.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相关标准执行,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检测周期进行检测。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的、检测不合格的、使用或保管时遭到破损或变形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统一报废和更换。
8.3 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及时报废和更换,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8.4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要求、使用方法、维护维修方法、储存要求、检查方法等。除理论知识培训外,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实际使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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