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煤炭〔2017〕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产煤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创新行业管理方式,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推行合法生产煤矿产能常态化公告,管理和服务效能明显提高。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引导市场主体预期、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现就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新增产能审批管理
坚持产能法定原则,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核准管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其权限内批准的核准文件是确定煤矿产能的基本依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关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类型新增产能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批)职责分工以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或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为准。各级政府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在本级政府核准权限及本部门权力清单以外实施核准(审批)。
二、规范建设煤矿开工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核准(审批)文件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开工报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等规定,在开工前报备基本信息。开工信息报备工作原则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现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程序报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发布辖区内开工报备信息的统一格式。开工报备应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许可)信息,不得以开工报备名义实施审批、审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工信息报备,并及时汇总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情况。
三、实施建设煤矿产能公告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汇总的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情况,发布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煤矿的名称、建设类型(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规模、新增产能、核准(审批)机关及文号等。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已有生产系统仍在运转的,现有产能部分作为生产煤矿公告,新增产能部分作为建设煤矿公告。无新增产能的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如水平延伸、系统更新等)不实施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对地方核准权限内的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类新增产能煤矿项目,地方部门权力清单公布前、根据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仅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公告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及文号。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应在公告中予以备注说明。
四、做好生产煤矿产能公告衔接
建设煤矿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后转入生产煤矿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生产煤矿产能公告中增加(调整)相关煤矿产能信息,原建设煤矿产能公告中相关煤矿条目不再保留。生产煤矿应公告煤矿的名称、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在前次公告基础上的煤矿产能信息变化类别(首次公告、产能增加、产能减少、取消公告、重新公告、变更名称等)应予以备注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已注销的生产煤矿要及时取消产能公告,有关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因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原因选择停产停建的合法合规煤矿,可以继续保留煤矿产能公告。
各地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公告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期通过部门网站统一发布(公告表格样式附后),每次公告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煤矿数量多、产能信息变化快的省(区、市)可相应提高公告频率。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纳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产能登记公告范围。各地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公告截至6月底的建设生产煤矿产能情况。
五、加快产能登记公告信息系统建设
各地要按照“全面覆盖、上下畅通、数据在线、实时查询”的要求推进产能登记公告信息系统建设。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开发相关工作信息系统,支持地方部门加强产能信息的电子化管理。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涵盖产能登记公告子系统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行业管理效率。积极推进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部门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发挥协同监管效用。
六、强化煤矿建设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以产能公告名单为基础,合理确定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监管分工,统筹日常和专项检查任务,科学制定年度监管工作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主动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煤矿的证照、建设进度、生产条件等产能管理相关信息,动态完善煤矿产能管理档案。鼓励社会公众依据产能公告监督煤矿建设生产行为,及时核实、处置群众举报问题。对审批手续齐全但未按规定报备开工信息、未纳入公告范围的煤矿,责令项目单位补报相关信息,并将其漏报行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未批先建、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第673号令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处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是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配备,健全工作体系,补齐工作短板,主动作为、履职尽责,深入推进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煤炭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能源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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