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国网省电力公司等8单位联合出台《关于扎实推进光伏小康工程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把光伏小康工程这一惠农助农实事做实做细做好,切实巩固“消除4600”成果、促进低收入农户稳定增收和壮大扶贫重点村村集体经济。
《意见》指出,要统筹规划光伏小康工程项目建设,确保26县(市、区)和金华婺城区、兰溪市、台州黄岩区范围内的2100个扶贫重点村和18万户低收入农户尽早获得收益,同等条件下,将在建设规模上给予光伏小康工程优先支持,确保项目实施顺利推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做到与城镇化推进相适应,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融合。
鼓励以户为单位,优先使用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系统,包括低收入农户、村级公共建筑、异地搬迁小区和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屋顶资源等,新开工的异地搬迁小区一般都应设计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要科学安排光伏小康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建设光伏电站,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优质耕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米,安装密度要符合农作物种植要求,把落实农业生产综合利用方案,作为地面光伏发电项目立项的重要条件。要优先加快推动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服务,将村级光伏小康项目的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要及时发放光伏小康工程项目补贴资金,优先将光伏小康工程项目纳入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及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优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时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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