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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连发三文件力推分布式电源发展

时间:2021-04-08 17:25:31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日前,山东省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以及《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同时,为加快推动分布式电源建设,形成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制定了《山东省推动分布式电源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文件,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电力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区域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为辅,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及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电源项目。

与传统集中式发电相比,分布式电源遵循因地制宜、分散布局、就近消纳的原则,并具有直接面向终端用户、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能耗低污染少等特点。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储能和智能电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抓住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机遇,通过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推动分布式电源建设发展,既有利于增强能源供应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综合利用效率,也有利于增加清洁能源供给、促进节能减排、减少大气污染。同时,还能带动相关技术进步和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文件要求,分布式电源要优先发电、全额保障。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保障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电优先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实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接入。

通过推动分布式电源建设发展,到“十三五”末,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由集中式为主向集中式与分散式并举转变,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中分布式发电占三分之一左右;建成50个左右具备各类典型特征的分布式电源示范项目,以此带动全省能源生产和消费变革。

《山东省推动分布式电源建设实施意见》原文如下:

山东省推动分布式电源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分布式电源建设,形成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电力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区域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为辅,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及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电源项目。与传统集中式发电相比,分布式电源遵循因地制宜、分散布局、就近消纳的原则,并具有直接面向终端用户、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能耗低污染少等特点。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储能和智能电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抓住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机遇,通过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推动分布式电源建设发展,既有利于增强能源供应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综合利用效率,也有利于增加清洁能源供给、促进节能减排、减少大气污染。同时,还能带动相关技术进步和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电力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加快推进分布式电源建设,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着力提升清洁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着力提升分布式电源在电力应用中的比重,着力提升能源系统综合利用效率,积极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健全完善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分散布局、就近利用。依据区域能源发展规划,统筹各类能源资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分布式电源项目,建立健全供需协调的用能系统,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优先发电、全额保障。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保障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电优先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实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接入。

机制创新、科技支撑。积极创新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分布式电源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强技术研发,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快推进技术进步和装备制造能力升级。

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积极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深入探索各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总结积累试点经验,促进分布式电源健康有序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推动分布式电源建设发展,到“十三五”末,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由集中式为主向集中式与分散式并举转变,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中分布式发电占三分之一左右;建成50个左右具备各类典型特征的分布式电源示范项目,以此带动全省能源生产和消费变革。

三、主要应用领域和相关技术

(一)主要应用领域

1.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

2.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

3.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4.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

5.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

6.农村地区村庄和乡镇;

7.偏远海岛;

8.适合分布式发电的其他领域。

(二)主要技术

1.与建筑物结合的用户侧光伏发电技术;

2.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

3.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

4.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5.以农林剩余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废水和生活垃圾等为原料的气化、直燃和沼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6.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7.天然气多联供技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技术;

8.微电网、“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储能技术;

9.其他分布式发电技术。

四、工作重点任务

(一)扩大分布式电源推广应用规模

充分发挥我省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优势,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在城镇、工业园区、大型公用设施(机场、车站、医院、学校等)、商务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终端供能系统统筹规划和一体化建设,优化发展布局,通过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能源互联网等方式实现多能互补及协同供应,推动能源就地清洁生产和就近消纳,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旧村改造、农村改暖等工程中,按照“新农村、新能源、新生活”的总体思路,统筹规划沼气、光伏、生物质等分布式发电系统,改善农村供电状况和用能水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快推进以小型村级电站为主的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让贫困群众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增强电网消纳保障能力

加强城乡配电网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城乡、协同推进,加大资金项目投入,着力解决城乡配电网薄弱问题,优化城乡网络结构,组织实施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推进配电网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配电网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构建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现代配电网,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的需要。充分挖掘电网调峰能力,统筹推进抽水蓄能、燃机发电等调峰电源建设,强化需求侧管理,提高电网调峰能力和消纳能力。加强电源与电网规划的有机衔接,统筹考虑土地资源、电网消纳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布式电源开发规模和建设时序,保障分布式电源与配套电网同步建设、及时并网,促进分布式电源与电网协调有序发展。

(三)加快推进技术创新

坚持将科技创新驱动作为促进分布式电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动力,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科研单位为支撑、各类用户广泛参与的产学研用技术创新体系,不断提高分布式电源利用效率,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增强分布式电源技术经济综合竞争力。以提高光伏电池转换效率、生物质发电系统集成、储能设施能量密度、智能微网等关键技术为核心,加大技术及装备研发投入和攻关力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适应分布式电源发展和多元化用户需求,优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的交互响应能力。

(四)着力构建标准规范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分布式电源项目规划设计、装备制造、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等技术标准及规范,确保分布式电源项目合理合规建设。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实现分布式电源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分布式电源相关产品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和支持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先进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积极引导省内企业参与分布式电源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引领和带动本行业加快发展。

(五)加快推进“互联网+”分布式电源建设

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分布式电源生产、传输、存储、消费中的作用,促进分布式电源发展与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深度融合,建设“源-网-荷-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分布式电源综合系统,推动能源使用朝着设备智能、多能协同、信息对称、供需分散、交易开放的方向发展,激活能源供给端和消费端潜力,形成新型的能源生产消费体系和管控体制,带动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布式能源信息化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开放共享、灵活智能的能源供应及增值服务。

(六)搞好试点示范项目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分布式电源试点示范。围绕多能协同互补、高比例清洁能源利用、新能源微电网、储能、“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分布式能源利用城市、园区、项目三级示范体系创建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促进各类分布式电源发展。积极探索分布式电源与农业、工业、交通、旅游以及充电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等不同行业融合发展的新途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布局,根据能源资源禀赋、当地用能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科技装备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规划分布式电源发展,明确不同技术类型的分布式电源发展目标、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引导分布式电源均衡、有序发展。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土地利用、天然气管网、电网发展等规划的有机衔接,增强规划的一致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范项目管理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各类别分布式电源项目按照简化审批程序办理。根据新修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小水电、分布式燃气热电联产、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风电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光伏发电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其他不在核准目录范围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如国家或省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政策作出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做好并网服务和电量消纳

对于符合规划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按照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完善分布式电源接网服务程序,为分布式电源提供便捷高效的接网服务。结合分布式电源发展需求,加强电网适应性和消纳能力等关键技术研究,完善电网接入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水平。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强分布式电源统一调度管理,提升新能源功率预测水平,优先保障分布式电源运行,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并确保按期及时结算电费、转付补贴。

(四)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基建投资资金、相关产业专项建设基金以及示范项目奖补资金,对分布式电源项目建设、技术研发、运营管理等给予支持;优化各级财政资金使用方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对各类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分布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合力推动分布式电源项目发展。

(五)加大价格支持力度

贯彻落实国家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资金附加补助目录,经国家审核、确认后,按期支付补贴。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支持分布式电源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运营创新等,探索降低发电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

(六)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发电项目,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分布式发电项目。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分布式电源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技术先进、市场需求大、发展潜力大的分布式发电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分布式发电企业通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方式融资;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贷款和债务融资担保。

(七)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加大对分布式电源的科学技术普及和舆论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有利于加快分布式电源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大与省内外先进地区和企业的交流合作,加强对地市和企业对分布式电源项目相关技术、标准、流程的培训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后续监管,对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并网运行、补贴和电费结算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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