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7月首度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后,时隔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度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从4方面展示一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还同时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绿皮书),力求反映这两年全国环境司法的普遍样态,力图揭示环境司法建设进程中的重点与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江必新表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别是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需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吕忠梅认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补齐“生态环保短板”也是当代环境法的历史使命。在完成这个使命的过程中,环境司法的功能不仅只是处理纠纷本身,还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引导新的社会关系形成、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的功能。
1 最高法如何推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
江必新表示,人民法院首先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上来,坚定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还要通过加强指导、完善培训提高环境司法工作人员的能力;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机制。
此外,江必新特别提到推动这项工作要做到五个统一:一是既要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还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做到两者统一;二是要做到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三是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的统一;四是遵循诉讼法律基本依据与关照公益诉讼特点的统一;五是遵守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与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统一。
通过这些统一,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 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中面临哪些挑战?
吕忠梅认为,从环境审判机构建设、环境审判机制专门化、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环境裁判文书的特性、社会认知情况5方面衡量,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两年总体进展是顺利的。
对于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的问题,吕忠梅说,研究发现有的是罪名下没案件,有的是案件分布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有的是正态的,比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应该在沿海地区湖泊多的地方,但有些案件的发案不平衡则体现出与当地环境执法水平有很高的关联度。
另外,刑法处罚偏轻、入罪情况不是很好。吕忠梅认为,这一状况一是因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原本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犯罪大多是违反了某一个环境管理制度,能不能得到打击,与一个地方的环境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关。
二是因为环境资源犯罪在刑法中是作为破坏经济秩序犯罪里面的一类犯罪,所以它的整个起刑点就偏低,这个偏低出现在哪里?比如说盗伐林木罪,传统刑法和环境法是两个不同标准。现在的入罪方式一般是按照经济价值计算,忽视了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也是为什么环境法学者一直在呼吁要专门进行环境资源刑事立法。
然而中国实行的是统一刑法典,吕忠梅说,凡是涉及环境刑事犯罪的在环境法中只有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责任”。所以提出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还要通过环境法典来解决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同时由于“三合一”审判模式还没有完全实现,因此需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也是下一步面临的挑战和重点。
3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有哪些好处?
“最高法设立环资庭从世界范围来看是唯一的,也是我们值得骄傲的地方。”郑学林说,由于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这不符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所以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案件的集中管辖,这些专门机构的设立对推动环资案件审判起到了重要作用。
“熟能生巧,巧能生效”。关于成立专门机构的好处,江必新补充到,集中管辖有利于提高效率、提高质量、节省资源、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一个流域污染了,上游可能涉及很多污染源,到底是谁造成的?而且各自造成环境损害所占的比例又是多少?污染面积到底有多大?损害金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非常复杂,审理起来更花费时间,这也导致审判人员更愿意审其他类型的案子,而成立专门机构可以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吕忠梅则从理论上加以补充,她说,首先环境法的制度供给就是专门化的,这种专门的规则,要求法官有专门的素质。
其次,环境司法专门化还有现实需求。比如为什么强调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一体化?因为京津冀的大气污染是一体的,所以必须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机制,这种专门机制自然对法官提出专门素质要求。
最后,专门机制的设立也是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
4 审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如何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不能一说保护就不开发了,一开发就不保护了,不能走向两个极端。郑学林说,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生态环境遭到很大的破坏,就是因为当地为了经济发展,忽视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环境司法也要正确处理这一关系:
一是推动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根据各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特点,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继续推动构建实行专门裁判规则和审判机制的专业化审判团队。
二是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这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一些不正当的干预。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对于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的,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探索实行跨区划的行政管辖。
三是案件的归口审理。把所有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案件,不管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行政的,由一个统一的专门机构来审理。这既可以是一个专门的审判庭,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巡回法庭,还可以是合议庭。通过这样的归口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所谓主客场的问题。
5 最高法在推进重点区域环境治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郑学林介绍,第一,积极推进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2016年9月最高法在河北召开“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联席会,签署了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就研究划定京津冀统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案件的范围,实行统一的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模式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有益探索。
第二,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最高法正在制定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为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7年6月,最高法在九江召开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障调研座谈会,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环资庭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提出的一些意见会在成熟后公开发布。
第三,积极推进三江源地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2017年2月,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在三江源设立了首家环保法庭,这个法庭将管辖玉树州和果洛州的环境资源案件。
第四,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指导福建、江西、贵州法院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司法保护。
6 环境司法和环境诉讼特殊性何在?如何把握?
诉讼是司法的中心。吕忠梅说,正因为有了专门的审判机构,我国的环境司法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很快。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司法发展,最高法还充分发挥司法的指导和监督功能推动形成规则,其中一个特点就是案例指导,这为统一裁判尺度带来积极作用。
我国的环境司法具有政策形成功能。吕忠梅说,过去大家认为,法院就是法官办案子,案结事了。但是环境资源案件办完到底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带来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的影响,它还对整个社会的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带来重大影响,这不是简单的案结事了的问题。
吕忠梅特别强调环境司法是能动的,一般案件强调司法的被动性,不告不理。
例如承包的鱼塘被工厂污染了,养的鱼死掉了,承包人到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这很正常。但问题是鱼的损失赔偿了,鱼塘污染了谁来管?谁来提起诉讼?按照传统的做法是不告不理,但是在环境案件中不行,法官不能只管渔业损失,还要管水污染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
吕忠梅说,也正基于这样一些特殊性,现在推进环境司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也正基于此,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还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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