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7月24日讯 7月2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我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是我省环境保护条例时隔5年后的再次修改。
据了解,《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2年修订实施以来,对保护、改善我省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省,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法是对接上位法的需求和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014年4月,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出台,在立法理念、监管方式、公众参与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近年来,国家还相继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而作为海南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也迫切需要更强有力的地方立法予以支撑。
修改后的《条例》,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控要求、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等环境保护方面都做出相应的调整,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将环保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规,以完善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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