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市企业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的公告。
此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2017年6月21日举行2017年第32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审核。但是在审核中发现,负责此次事宜的中介机构资格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公司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慎研究本次重组方案,并积极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董事会将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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