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防治煤炭散烧、淘汰燃煤锅炉的法律依据,也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要求,各市政府已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进行管理,效果较好。
3月28日,环保部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高污染燃料分为Ⅲ、Ⅱ、Ⅰ类,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环发〔2001〕37号文件在各地的衔接工作,结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相关要求和《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严格)基本一致的情况,8月15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后要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第107条加强对禁燃区内燃料的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