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决定就各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按照《评估办法》,评估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评估指标;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参考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7项指标。评估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按100分计,结果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
评估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暂停该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