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包括《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暂行办法》《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申报下达管理暂行方法》《电网企业及交易机构实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目标责任考核暂行方案》4个附件。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的适用范围。优先发电适用范围包括: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发电;为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电;为保障供热需要,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热点联产机组,在采暖期按“以热定电”原则发电;跨省跨区送售电中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其中纳入规划的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对应的发电量全额安排。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优先发电计划分为执行政府定价和市场化方式形式两部分,具体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优先购电计划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类优先发电和购电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的责任归属和完成时间。
《电网企业及交易机构实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目标责任考核暂行方案》规定将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从计划完成率和管理措施两方面对省级电网企业进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