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年度评价每年开展1次,重点评估各州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目标考核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主要考查各州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年度评价按照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州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作为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计入全省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年度评价连续两年排末3位的州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有关部门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各州市完成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的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有3项及以上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评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各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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