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石化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重审案做出维持重审一审的判决。这场历经3年多的中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最终以中石化胜诉收场。
云南石油分公司11日领取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称,云南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该公司于2014年将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昆明中院2014年2月受理该案后,于同年7月30日开庭审理。2014年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盈鼎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
2015年4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同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10月,昆明中院重审宣判。昆明中院以双方未能建立交易关系,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双方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问题上不存在竞争关系等,依法驳回盈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盈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云南省高院二审此起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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