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贫困村脱贫是“十三五”时期的重要任务,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计划在全区建档立卡的5000个贫困村中选择合适的村建设村级电站,通过光伏发电收益,力争到2020年相关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5万元以上。
光伏发电是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具有清洁、环保、可持续性强等优点。近几年广西光伏发电项目不断增加,2015年,广西曾下发《关于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的通知》,在南宁、北海、钦州等6市先行先试,支持鼓励农村家庭、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屋顶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根据国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光伏示范项目进行一定补贴。另外,满足自我用电需求之外多余的电能还可以卖给电网获取收益。
光伏电站的这些优势成为各贫困村脱贫的途径之一。根据《指导意见》,广西将在全区建档立卡的5000个贫困村中进行摸查,根据当地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现状、集体经济收入、电网接入消纳等情况,选择光照资源、并网条件较好的贫困村实施。同时还会将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但具备建设村级电站条件的贫困村纳入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
计划在这些村的村委办公楼、学校等公共设施屋顶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荒山荒坡、滩涂、石漠化土地等闲置土地上,建设村级电站。单个电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通过光伏发电收益,力争到2020年相关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按照要求,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以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村级电站应结合当地光照资源、地理条件、预估发电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不同建设条件,村级电站可采取“一村一站”的建设方式,也可以采取“多村联建、共同受益”的建设方式。
鼓励优先利用村委办公楼、学校等公共设施屋顶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产权属于政府或村集体的园区厂房屋顶建设村级电站。
村级电站以各项目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产权归贫困村村集体所有,建设资金主要通过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市、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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