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审议。据了解,新草案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每年要向社会公开,禁止在居民楼内从事饮食业,而且午间、夜间噪音扰民者将被处以500到20000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区域禁建小区、学校,生态环境损害或将终身追究。
午间、夜间噪音扰民,最高罚2万!9月26日,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据了解,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附近需要划定“安全区”,安全区内禁建小区、学校;政府要对排污量大的企业进行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需向社会公布。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每年要向社会公开
政府每年将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费用。
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财政补贴资金、金融支持、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居民楼内从事饮食业
在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中,安徽省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的项目。已建成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企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午间、夜间噪音扰民最高罚2万
噪音是城市污染源之一,按照《修订草案》,安徽省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出相应的违法成本。
其中,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安徽省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区域禁建小区、学校
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
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规划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医院等建筑。
生态环境损害或将终身追究
《修订草案》提出,安徽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安徽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因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导致建设项目所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削减已有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