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其中,《条例(草案)》提出,太原市拟实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方式,防治大气污染。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面积展开,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已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瓶颈,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对污染天气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治理和规范。
按照太原市政府出台的《太原市2017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今年10月底前,太原市区要建成“禁煤区”,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企事业单位用煤、工业企业用煤(除太钢、二电和保留热源厂外),实现燃料煤炭清零,全部由清洁能源替代,替代率达100%。
为了防治民用散煤和工业用煤污染,《条例(草案)》规定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燃煤锅炉等。其中提出,太原市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
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实现建成区集中供热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