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绿色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对于绿色信贷的重视和相关制度建设已居于世界之首,成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学习借鉴的对象。
银监会有关银行业绿色信贷助力经济结构调整的新闻发布会曾披露:一是率先构建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如银监会陆续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相关政策或制度在国际上均是首创;二是牵头建立绿色信贷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三是率先建立全面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四是率先实施综合考核评价。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9%。其中,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
在我国绿色信贷强力推进和迅猛发展的同时,依然面临绿色发展需求仍有较大缺口,银行绿色信贷政策如何有效实施的问题。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对绿色信贷进行立法的建议。
对绿色信贷进行立法,首要的问题是,是否应对绿色信贷进行强制?学者建议的重要方面就是加强监管。如果可以强制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意味着绿色信贷是银行的法律义务,这将涉及银行经营自由权的边界问题。如果绿色信贷属于银行社会责任范畴,则主要依靠银行自愿在经营过程中执行绿色信贷政策。
一般而言,银行责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一部分为倡导履行的社会责任。前者是法律法规等为金融机构设定的强制性标准,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譬如,一些硬性指标的设定(杠杆率、资本充足率等),规范经营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和救济等等。后者主要是国家出于产业政策、生态政策等对银行作出的一些倾向性的指引,绿色信贷基本属于该范畴。也有二者交叉部分,如“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企业)企业贷款,既属于银行社会责任范畴,由银行在经营中权衡利益自愿履行,又涉及贷款风险和经营稳健,同时也属于监管对象。
也有提议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让银行连带承担借贷企业产生的环境责任。其实,这是对该法的误解,美国学者更认为该法是保护银行的规定。
其次,如果对银行绿色信贷强化监管,如何有效?实证研究表明,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推进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银行社会责任虽有一定的优势,甚至在某些时候可以立竿见影,但效果难以保障,也不具有持久性。
相比之下,符合经济理性的激励性监管方式更值得推广。但激励性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激励性措施不一定能弥补绿色信贷的成本,难以确保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的意愿。同时激励性的措施如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又可能引发银行为获取相关优惠的欺骗行为,实践中已出现资本空转等问题。为此,强制银行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非常必要。
总之,确立适当的绿色信贷激励制度以及为保障激励性措施有效的信息透明制度,应该成为立法方向。(王红一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