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拟扩围 碳税倒计时
颇为“坎坷”的碳税出台之路距离终点越来越近了。11月20日,财政部正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和盐,而所谓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值得一提的是,在后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二氧化碳气以2%-5%的税率赫然在列。这意味着,经历来回拉锯数回合后,征收碳税已基本形成共识。
新税种的拉锯
据了解,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通常开征目的是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具体征收方式为针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
近十年来,我国制造业发展势头迅猛,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长,征收碳税也逐渐成为各界所期。2009年,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直属科研机构纷纷着手碳税的课题研究,彼时有媒体报道称,碳税方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并有望先于环境税出台。但时至今日,碳税征收才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实际上,近年来有关碳税到底是否应设立税种的争议从未平息,就连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也公开表示,决策层对于碳税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而去年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中也未涉及碳税的相关内容。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经济部主任葛察忠解释称,尽管财政部力推碳税,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三部门之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二氧化碳”是否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与国内碳交易制度统筹的问题,也涉及到国际气候谈判和对外贸影响等复杂问题,因而无法纳入环保税中。
而在征收对象上,业界也是争论不休。有专家认为,应该在生产端进行征税,即对于化石燃料的生产企业,根据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根据企业对化石燃料的产量一次性征收碳税。但还有分析指出,应针对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消耗的企业征税。
更偏资源属性
《征求意见稿》的出炉,同时也意味着业界关于碳税究竟属资源税还是环保税的争论终于有了结论。“任何一种矿产,适量就是资源、过量就是污染,近些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居高不下,确实已经形成了污染”,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但更贴近市场的碳排放容量却是一种极为珍惜的资源,代表着一个国家自然环境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最大吸纳程度,就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的目标而言,将碳税列为资源税而非环保税,是更切合实际的。
蓝虹直言,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较为严峻,征收碳税是必须迈出的一步。“根据巴黎协定,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将在2030年达到峰值,也就是说,2030年后即使国内GDP继续攀升,碳排放绝对值也必须削减,越早出台碳税等相关措施,我们就拥有越充足的时间应对。”
实际上,除了首次列入碳税,《征求意见稿》还在此前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多类税目进行了细化调整。例如,《征求意见稿》将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盐四大类,并再度细分至31小类,每类产品均附有详细税率。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另行设置了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类别,共列入石灰岩、地热、矿泉水等六类矿产品和盐。
企业负担不会增加
从长远角度来看,学界对开征碳税预期还是保持在较高水平的,而市场相关争议声不绝,主要是因为企业大多担心碳税会为经营造成较重负担。
不过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在《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5)》中明确,根据测算,短期来看,征收不同税率的碳税和能源税会引起生产成本上升,进而带来GDP的下降,但这两种税收政策对GDP的损失不会超过0.8%,属于可承受的水平。在蓝虹看来,当前国内碳排放最集中的产业主要是煤电、钢铁、水泥等用煤大户,碳税出台即是针对这类企业,希望通过税费调节,引导这类企业减少煤炭使用量,并提高新能源使用比例。
还有一些分析担忧碳税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以及会带来生活成本的增加。尤其在碳交易即将全面展开的背景下,企业已经为购买碳配额买了单,再开征碳税是否属于重复缴费,形成叠加负担。
对此,有知情人士表示,虽然碳税征收对象应该是面向广泛的排碳单位,但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等国的经验,将两项政策并行实行,比如被纳入碳交易范围的企业碳税可以适当减免等。而蓝虹认为,针对超出配额部分的碳排放既征税又要求购买配额,是确保整体碳排放达标的双重保险,力度适当。 北京万企龙节能低碳技术研究院副院长王文堂也表示,碳税的征收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但化工产品大多处于消费链的中段,因而对行业和企业而言,成本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利润减少,反而会倒逼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升能耗水平,“尤其在实施初期,税率会比较低,对石化企业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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